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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示范矿业权纠纷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16-07-13 09:33:32


    矿产资源作为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涉国民经济发展、国家战略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重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是破解资源瓶颈约束、保护生态环境的首要之策,也是构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题中之意,亟需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制度设计与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7月12日发布10起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确定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矿业权权属确认、矿业权出让主体资格的判断、矿业权转让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的独立性等问题,还包括矿产勘查、开采劳务承包与矿业权经营承包的界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的区分、矿床压覆侵权纠纷责任承担以及人民法院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效力的特别审查等问题,均为矿产资源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分析,目前,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机制逐步构建完善。但矿产资源产业领域仍然存在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矿难多发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反映到司法审判当中。以1986年制订、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主体的矿业权法律规范体系,囿于时代的局限,已无法全面回应实践关切。矿业权纠纷类型繁多、标的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既涉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也涉及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繁荣理论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魏文超说,当前,矿业市场低迷,怠于履约的情况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理了一批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并针对全国法院涉矿案件审判实践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定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认为,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区用地使用权、矿产品所有权、相邻关系人环境权益等存在诸多关联。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不仅要树立产权保护意识、贯彻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适度区分原则,也要注意区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边界以及相互的衔接协调,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确保国家战略安全。

    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最高法还邀请了多位高校教授、专家,进行点评。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目录:

    1.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

    2.傅钦其与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3.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4.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与李竞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5.资中县鸿基矿业公司、何盛华与吕志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

    6.朗益春与彭光辉、南华县星辉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合作合同纠纷案

    7.薛梦懿等四人与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龙辉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8.黄国均与遵义市大林弯采矿厂、苏芝昌合伙纠纷案

    9.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10.云和县土岩岗头庵叶腊石矿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矿床压覆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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