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8年12月27日,被告白某在原告杨某处借款15 000.00元用于给煤矿办理证件,并出具收条一份,收条由被告签名并注明日期。1999年1月18 日,被告白某向原告杨某借款7 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由被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原告按约定已向被告提供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将借款归还原告。原告诉求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裁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被告白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司法裁决要点
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的,出借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因此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区分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而本案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白某主张了权利,何时应开始计算逾期利息,故驳回杨某对利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