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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8-02 16:06:01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5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冯某借款3 000.00元用于经商,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1分。2014年1月15日,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 000.00元及一年利息,剩余借款本息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 0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440.00元。庭审中被告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二、裁决结果

    支持原告冯某要求被告赵某给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司法裁决要点

    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出借人已提供借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而借款人不认可的,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典型意义

    这个案例是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所诉的法律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

责任编辑:李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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