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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8-02 16:06:51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诉称,被告焦某于2011年6月向原告借款9 000.00元,用于往外地运煤做生意,当时说几天就给,一拖就是47个月,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000.00元,按民间借贷月利三分计息12 690.00元,本息合计21 690.00元。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被告焦某因向外地发运原煤缺少资金,向原告出示欠条一份“欠吴某人民币玖仟元正,2012年1月份每月给叁佰元正。欠款人焦某,2011年6月19日”。

    法院认为:被告因发运原煤向原告借款,并承诺于2012年1月份每月还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偿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期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按月利三分计息,与《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相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假如有利息的约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也界定原告主张月利三分的诉讼请求过高,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焦某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之日止每月给付原告300.00元,共计9000.00元,该笔款项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

    裁判要点:

    双方当事人在借贷之初,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支付利息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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