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4日14时许,赵某与其儿子张某到鄂某家索要鄂某丈夫赵某所欠工资l 000.00元,与鄂某发生口角,赵某打鄂某一个嘴巴子,双方厮打在一起,赵某和张某将鄂某打伤,导致某住院24天,诊断为:脑震荡、脑外伤。2010年3月l5日CT报告为:双侧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花去医疗费7 369.03元、门诊医疗费627.95元,合计7 996.98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健康权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赵某、张某赔偿鄂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10 348.98元。
鄂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奖金、精神损失费、后期脑梗治疗费共计98 780.98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支持鄂某要求赵某、张某赔偿医疗费、门诊费、护理费、误工费、安全奖、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诉请并无不当。鄂某要求给付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期脑梗治疗费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