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案 由:交通肇事罪
开庭时间:2016-12-16 09:00
开庭地点:七台河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方凯于2015年4月16日19时许,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投保)沿S308省道由东向西,当车行至茄子河区东大桥公交站点时,将行人崔德义拉倒致伤。经鉴定崔德义损伤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方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被告人刘方凯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崔德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5247.00元,扣除保险公司承担12万元及被告支付的医药费等38074.31元,余767172.69元由被告给付。
被告人刘方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崔德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直播连接:http://tv.hljcourt.gov.cn/video/detail/court/0/id/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