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0日,许某与七台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一致,许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商住楼一处,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8 000.00元,许某交首付54 000.00元。其余款项许某因故未按协议规定办理按揭贷款,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3 000.00元后,居住使用、管理已达五年,但始终没办产权证。某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依法判决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许某只交了首付款,余款应当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偿还,但许某至今没办,也没支付余款。许某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公司对此房屋多年无法销售,合同应当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8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履行五年多,被上诉人许某已实际入住、装修,并将该房屋出租,某公司在一、二审没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存在法定的解除情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