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孙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前孙某购买了银达雅居8号楼2单元602室楼房一户,面积95.73平方米。婚后以孙某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自2011年4月开始缴纳贷款。房屋总价181 887.00元,首付款54 887.00元。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300 000.00元。
法院认为,孙某要求取得该楼房所有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判决银达雅居8号楼2单元602室楼房归上诉人孙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作为孙某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孙某龙给付陈某房屋增值款的50%,即59 056.50元,返还陈某已付房屋贷款的50%,即3 135.36元,合计62 191.86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