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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穿山甲鳞片 虽然未遂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7-05-18 10:27:23


    大家都知道,非法买卖穿山甲构成犯罪,但买卖穿山甲鳞片呢?近日,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被告人周某因收购穿山甲鳞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周某经叶某(另案处理)介绍,从安徽亳州到广东河源市龙川县向柳某(另案处理)欲购买穿山甲鳞片,并在叶某经营的药店查验柳某提供的穿山甲鳞片样品。7月19日,周某与柳某最终商定穿山甲鳞片交易价格为每公斤人民币2000元,净重为73公斤,以总价14.6万元成交。当晚,周某通过手机网银向柳某的银行卡里支付人民币14.6万元作为购买穿山甲鳞片的货款,并约定待周某确定地点后由柳某负责送货。7月26日,周某要求柳某将穿山甲鳞片运送到福建省龙岩市托运。当晚21时许,柳某将穿山甲鳞片放置于车尾箱,邀约叶某从龙川出发,运输穿山甲鳞片前往福建龙岩。22时45分许,柳某、叶某驾驶装载有穿山甲鳞片的车辆途经梅州市蕉岭县广福天汕高速路段被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周某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已遂犯从轻处罚。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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