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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千余条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月

发布时间:2017-06-19 11:00:41


    日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莆田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陈某系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1988年出生的他,2015年起先后在淘宝、微信上开店出售商品。期间,陈某还设立了一家刷单公司,为拓展业务,其在名为“浮云网”的网站上购买了大量淘宝账号,然后激活账号用于刷单。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陈某又在该网站注册一个名叫“曾经的王”的店铺,通过该网站等非法渠道购买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移动联通手机号码以及网易邮箱账号等,然后直接在该网站或者通过网络群组出售。除此之外,陈某发现该网站还具有代销功能,还代销其他商家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商品。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通过前述各种方式以每个账号人民币0.2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1142条,总销售金额计47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出售给他人牟利,虽然金额未达到5000元,但出售可能影响他人交易安全、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1142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向被告人陈某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70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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