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胜诉仍有风险,因为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实现。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权利人举证的效果等因素。强制执行的本质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提供权利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并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因此,债权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实现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权利人必须面对的执行风险。
为维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帮助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责任告知如下:
一、 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1.义务人拒绝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执行不能的风险
1.你(单位)应当向法院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如你(单位)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你(单位)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住所地、联系方式、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投资等其他财产权情况。
2. 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你(单位)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你(单位)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3. 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依法不能执行或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即时执行,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你(单位)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三、委托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依法应当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需要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者增加你(单位)的成本的,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本院一审或其他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财产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你(单位)可以选择申请本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你(单位)选择本院执行,致使案件需要委托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委托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需要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者增加你(单位)成本的风险,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四、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
你(单位)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由你(单位)承担。
虽然我们不能保证必然实现你(单位)的债权,但可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