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女,汉族,1983年5月生人,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曾任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组组长、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科科员、机关党委副书记,现任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员额法官。
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密山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组组长期间,荣获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称号。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任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干部科科员期间,主要负责干部科文字综合工作、人民陪审员工作、女法官协会工作、妇儿工委工作、工会帮扶工作、处级干部档案核查工作,参与了省院法官职务套改工作的材料审核工作,以及这些工作的年终总结的撰写及年末目标考评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同时负责领导临时交办的政治部的相关工作及一些协调工作等。撰写了《2015年干部科工作总结》、《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人民陪审工作总结》、《女法官协会年度工作汇报》等。在领导的带领下,人民陪审工作在2015年省院目标考评中被评为优秀。2015年5月,荣获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优秀学员”称号。
2016年3月至12月任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期间,在领导的带领下,我院“两学一做”及党建工作在省院“两学一做”检查组及市委“两学一做”督导组来我院阶段性督导、检查时,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得到了省院领导及市委领导的一致好评。2016年6月,荣获七台河市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优秀学员”称号。2016年5月至今任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期间,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及一些省院要求的调研文章的撰写工作。共接收办理一审案件5件8人,二审上诉案件20件32人,已审结21件36人,无超审限案件、无涉诉信访案件。撰写了《七台河市法院关于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等调研文章。
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2016年5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法官审理案件涉及罪与非罪、量刑以及有的案件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要求的法律知识更加全面,更加专业。在办理上诉人鲁某某故意伤害案件时,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无罪,在开庭审理前,通过翻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研究案件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充分的听上诉人供述和辩解,听控辩双方的充分辩论,在庭审后,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经过对卷宗中的其他证据、侦查实验、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充分论证,并经过合议庭合议,最终认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能力
李欢同志思想上进,政治立场正确而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在对党的方针、政策的不断学习和审判工作、综合工作的实践中,注重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培养了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能自觉维护团结,顾全大局。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认真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谋私利,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以一个人民法官的形象约束自己,坚持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微,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励、自警,树立了清正廉洁的法官形象。
李欢同志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日常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今后工作中,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努力进取,在认真研究刑事案件的基础上,也要认真学习、研究民事、民商、行政以及执行案件,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复合型业务法官,以真正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审判事业的创新发展贡献自己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