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军,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勃利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李龙军同志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他十分热爱的执行工作岗位上秉公执法,处理了一大批疑难案件,使得一个个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得到了及时的法律帮助,使得一对对反目成仇的亲朋好友和好如初,也使得一个个讨要说法的当事人服判息诉。如在刘某诉王某人身伤害一案执行中,被告王某不但坚决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还任意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在多次耐心宣传教育无效后,法院将其依法拘留。李龙军同志在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正确认识之后,针对所掌握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实际情况,在征得其同意之下,将其介绍到某建筑工地打工,采用劳务抵债的方式,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较圆满执行结案,又创新了执行方式。
他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务强,牢固树立了司法为民的思想,始终能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拒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拒吃请,维护了法官的形象。同时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近年来,无一超执限案件,无违法办案的情形,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充分发挥了一名共产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
李龙军同志以对党和国家的赤胆忠心,对人民群众的满怀深情,对执行事业的无比热爱,在勃利县人民法院树起了执法办案的一座标杆,也从心灵深处谱写了一曲新时代人民法官的“崇德敬业,明法致公”的正气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