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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31 13:17:02


为推进司法管理,建立审判质效考评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下监督指导,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现就加强刑事审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刑事审判承担着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任务,责任重大,使命神圣,要求严格。全市两级法院必须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

第二条 切实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强化证据裁判规则、证据审查工作、庭审调查程序和错案预防机制,努力实现定罪公正、量刑公正、程序公正。

第三条 对于拟宣告无罪、判处拘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处罚、单处罚金刑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超过法定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案件;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及媒体关注的案件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充分阐述个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和理由,做到发言切题,表达明确,言之有据,论之依法,不能用简单的“同意”或“不同意”来代替对案件的评议。

第五条 实行判前报告制度。对于政治敏感性案件、群体纠纷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领导机关和上级法院要求汇报的案件,基层法院在下判前必须向市中院报告。报告要包括文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报告的问题、本院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当阐明分歧焦点及理由,少数意见也应当附录其中。

第六条 对于书面请示的案件,一般须经审委会讨论后。市中院应区分情况由审委会、业务庭、研究室作出答复。仅涉及具体个案事实、证据认定的案件,不予答复。口头请示、汇报、沟通均不列入请示范围。对于基层法院探讨性的咨询,市中院审判人员个人表述的意见不作为市中院的答复。

第七条 合议庭成员在接到案卷后均应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公诉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的由来;(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五)证据材料;(六)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争议情况;(七)其他事项说明。非承办法官的阅卷笔录内容上可适当简略。

第八条 承办法官应制作《庭审提纲》,并交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庭审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4)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5)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6)对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的案件提出预警措施,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阅卷笔录》和《庭审提纲》应当订入副卷。

  第九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条 院、庭长要通过采用指定合议庭成员、案件抽查、裁判文书审核、对程序事项进行提醒、亲自担任审判长、旁听庭审、合议等方式加强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管理。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定期对院、庭长办结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实行裁判文书报送制度。各院每月在向市中院报送司法统计表格、数据时,应将本月审结的刑事裁判文书一式三份同时进行报送。市中院研究室要及时将报送的裁判文书转交审监一庭和刑庭。审监一庭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从实体、程序方面加强对一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合议庭成员对所承办案件质量直接负责。各院要将对承办人的考核与对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考核结合起来,把合议能力列入审判目标考核范畴、记入执法档案。对于违反本规定要求,违法(违纪)办案的,除采取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等措施对案件进行纠正外,同时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应规定追究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责任。

第十三条 院、庭长应对分管部门案件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因履职不当或失职需要给予处分的,在追究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责任的同时,根据院、庭长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并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基层法院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中院将对基层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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