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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一审案件质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31 13:18:33


    为强化审判管理,有效降低上诉率、发改率,进一步提高一审案件质量,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目标,现根据全市法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根据繁简分流原则,一审拟判决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是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合议庭成员应亲自阅卷,参加庭审和案件评议,并应在阅卷笔录、庭审笔录、评议笔录和裁判文书正本上签字入卷。案件评议笔录上应体现合议庭每位成员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具体意见,不得简单表述同意或不同意。

    二、院、庭长应严格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对合议庭拟判决案件,业务庭长和分管院长应亲自阅卷、旁听庭审,必要时亲自接待当事人。对于有上诉或上访倾向的案件,应及时了解掌握案件处理进度及矛盾化解情况,进行庭前、庭中、庭后指导,必要时应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三、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最高审判组织的审理、监督职能。为遏制全市法院上诉率高发态势,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基层法院一审拟判决案件必须全部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各院根据本院实际,可在审判委员会内成立刑事和民商行政专业委员会,以解决讨论案件工作量过大问题。

    四、健全上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从2011年元月起,市中院在全市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中,将增加上诉案件情况的通报内容。在通报各基层法院上诉案件数、上诉率排序及同比等情况的基础上,还要将上诉个案情况通报到基层法院案件承办庭、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

    五、强化对息诉服判工作的考评和责任追究。在明年目标绩效考评中,加大上诉率考核分值,并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市中院在办理二审案件时,对于未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一审上诉案件,也一律以程序不当为由并结合其他法定事由将案件发回基层法院重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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