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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节能电力 和解执行

发布时间:2018-11-22 15:24:16






    摘要: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某节电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某节电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推广电力节能技术的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8日于某因工伤向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七台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60 112.99元。仲裁发生效力后,于某立即向茄子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责该案的执行干警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某节电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经查张某系某节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第三人张某作为自然人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第三人张某,认缴出资额为300.00万元,现股东张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加了第三人张某为本案第三人,第三人张某作为本案的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节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责任,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因申请人于某的申请茄子河法院执行局查封被执行人某节电有限公司的工商股权,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后期,经茄子河法院执行干警调查才了解到某节电有限公司现为创业发展初期阶段,产品销售模式为先试用产品,购买者看到预期效果满意后才能付款,大多货款尚未给付。申请被执行人张某表示并非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是没有那么多钱一次性给付160 112.99元,需要放缓时间等待货款陆续到账后才能给付申请人于某的工伤赔偿款。经茄子河法院办理该案件的执行干警多次调解,申请人于某和被申请执行人某节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约定按月给付执行款,现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发放给申请人于某,申请人于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茄子河法院执行局送来锦旗一幅,当事人用一幅锦旗表达了对茄子河人民法院的感激和执行局干警的工作的认可。

    强制执行并非唯一手段,温和执行也有力度,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被执行人作为创业企业的难处,这是一场双赢的执行案件。

    (茄子河法院执行局供稿)

责任编辑:裴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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