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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破产后职工利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2-08-10 08:36: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主体由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国有企业法人)扩大到所有的法人企业。笔者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保护的一些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引发了一些思考。一、民营企业法人在破产时的基本状况,阐明原国有、集体企业法人改制为民营企业法人和设立时就是民营企业法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表现的不同的思想等状况,二、破产清算中涉及职工利益不稳定因素的成因,分析了原国有企业法人和集体企业法人与设立时就是民营企业法人在破产法人清算程序中反映出不同的不稳定的原因,以便在今后审理破产案件时,引起法官的注意和重视,三、做好民营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几点设想和建议,完善在新形式下的破产清算制度。

    关键词:民营企业;破产;职工利益;保护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在施行后的几年实践中,笔者感到与过去旧的破产法(试行)相比,破产的主体扩大了,破产案件的难度也增大了,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破产案件难度更大,体现在职工利益方面很是棘手,其原因是民营企业无上级主管机关,没有国家作后盾支持,完全靠企业自生自灭,职工的利益难以得到满足和支持,极易引发较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保护的一些问题进行归纳梳理,从中得出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 民营企业破产的基本状况

    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在设立时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国有或集体中小型法人企业改制后,设立的民营法人企业,二是民营企业家自行设立的民营法人企业,这两种设立方式引发了在破产案件中涉及职工利益的不同问题。

    国有中小型企业法人改制后设立的民营企业法人,在破产时涉及到职工利益的现状是:一是职工年龄大,“40、50”以上人员占有很大的比例;二是职工的经历普遍单一,大部分是入厂后从学徒开始一直干到改制,后又继续;三是在思想认识上依赖性较强,虽然在形式上原企业的体制变了,职工的心中受点震动,但仍用老眼光看问题,“公司不解决就找政府”的思想在绝大多数改制企业的职工中尚存,出现了“不找市场,找市长”的现象;四是“能人”较少,一般都是按部就班上下班的普通工人,而原企业的“能人”发现企业不景气后纷纷“跳槽”。五是历史遗留问题是其他企业不可想象的,还可以归纳出一些,但最主要的就这些。这些都与其他的民营企业法人不同,而其他的民营企业法人是真正的民营法人企业,职工心态正常,无历史遗留问题,职工流动量大,有进有出是常事。由于民营企业在设立时设立的方式不同,在破产中引发的问题也就不同,改制企业问题的暴发点在“过去”,其他企业问题的暴发点在“现在”。应当引起法官的高度认识。

    二、 破产清算中涉及职工利益不稳定因素的成因

    笔者在实践中感到,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极为重要,直接关系到破产清算的成败和社会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都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那么在破产清算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是什么,笔者在实践中有以下的认识。

    (一)国有小型企业法人改制为民营企业法人后在破产清算中的不稳定因素

    1、 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后,原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沉淀,成为潜伏的不稳定因素,这些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会显露,极易引起大的震动,如勃利县凯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就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在企业经营期间职工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意见很大,几经更换,还是没有解决问题,企业的一些资产又去向不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又不配合,其原因是这个企业在失去经营能力后,申报破产前,由股东大会决定成立公司清算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于停职状态,有抵触情绪,职工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不患贫而患不均”。矛盾较为突出,一些职工找到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反映的问题大多都是历史旧账。

    2、 受传统观念影响,股东在日常的经营中不注意发挥作用,致使企业领导失去监督,有些企业负责人作出损害股东利益的事得不到追究,致使一些新老问题积重难返,在破产清算中得以显现。

    3、 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后,从形式上讲是一种新的企业经营模式,但实际上经营理念,职工的工作态度,一般股东的责任心还在原地踏步,不善于依法依公司章程维护自己的权益,究其原因,在国有小型企业转制时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原国有小型企业“0”价出售给原国有企业的职工,所谓“0”价就是原企业的财产与原企业的债务相抵为“0”;二是少部分国有小型企业的资产略高于企业的债务,略高的部分由职工购买。在这两种类型的转制中,职工转化为股东,而股东的实际出资和公司确认的职工出资有很大差距,这些企业在核实职工出资时,往往在职工实际出资的基础上,再加上其他核算方法,使职工的股权远远大于职工的实际出资。由于职工实际出资少,转化为股东后责任心不强,给一些居心不良的企业负责人以可乘之机,导致公司的资产流失,损害股东利益的事得不到追究,在破产清算中,弱小股东又举证不能,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又无精力去调查,极易引发一些矛盾激化。

    (二)民营企业在破产清算中的不稳定因素

    1、有些民营企业破产后职工底数不清,现代企业人员流动量大,有的与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的与企业无书面劳动合同,有些季节性临时用工,短期用工,基本上无书面劳动合同,不利于职工利益的保护。

    2、有些经营性的民营企业虽然有注册资金,但这些注册资金不是固定资产,而是流动资金,经营场所是通过租赁他人房屋取得的,无自有的经营场所,有的连设备也是租赁使用的,这样的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很难保障职工利益;

    3、“三险”问题突出,一些小型民营企业,不为职工缴纳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金,有的将“保险金”列入职工个人工资中,一旦出了问题很难彻底解决,如有些公司不为职工或只为部分职工交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切由公司负担,这样的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工伤赔付很难全部兑现。

    以上是笔者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中所遇到或所想到的一些不稳定因素,还有一些就不一一列举了,但主要的基本上就是这些。

    三、 做好民营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几点设想和建议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中华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不断为减少和化解矛盾培植物质基础。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不仅仅是破产财产的清算,更重要的是职工的稳定,社会的稳定,要保证职工的基本生存条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提出如下的设想和建议。

    1、 建议设立类似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金的相关制度,防范风险。“欠薪”问题已成了社会问题,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国家要求建筑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旦开发商、建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国家即时介入,用保证金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这种作法值得总结和推广,设立企业经营风险保证金,重点是解决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职工的工资与债权人的债权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职工是为了生存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债权人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而向债务人出让资金使用权。因此,在生存权与财产请求权发生碰撞时,要强调对人的终极关怀,职工的生存权应当优先考虑,这种考虑不仅仅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考虑,更重要的是在平时如何避免。

    2、 劳动部门要加大严格执法和执法督察的力度,强制落实企业职工的养老、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项工作,要使每一个企业都依法设立社会保险制度,让企业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不应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推向社会,推向政府,一定要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保险的法律、法规。目前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较为完善,但在小型企业则相反,员工与企业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无书面劳动合同,这对员工劳动权的保护极为不利,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大部分员工敢怒不敢言,向劳动部门仲裁保护自己的权利是难上加难,就有失业的可能。劳动合同法已施行多年,但在执行时出现的瑕疵,一直未彻底解决,直接影响破产企业员工的身份认定,致使一些债权人和职工的身份不好界定,因此,劳动部门要逐一对企业进行执法督察,对企业内部职工进行抽查和询问,重罚不落实社会保险的企业,将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在平时就培植减少化解社会矛盾的物质基础;

    3、 破产清算中要优先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的稳定涉及到破产清算工作的成败。最重要的是摸清欠薪职工的底数,特别是一些短期的,临时的,试用的,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底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经营状况不佳的小型民营企业,因此在办理小型民营企业的破产案件中要尤为注意。

    4、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减轻政府的压力。

                                             作者单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勃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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