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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4 13:27:5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干警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法院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干警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事业在编人员。

    第三条 干警个人及家庭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凡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送的礼金、礼物,不论数额多少一律应予拒绝。未能拒收的,应及时报告并登记处理。

    二、禁止法院工作人员为他人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案件承办人如遇说情、干预,应及时按级向领导报告,并在案件汇报时公开予以说明。

    三、本人借用他人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物品为个人使用的,必须如实报告。

    四、本人有见义勇为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的;或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告。

    五、本人购买汽车、住房等大件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上)或学习汽车驾驶技术的,应事前报告。

    六、本人参与操办的个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的宴请、受礼及用车等情况,应在事后及时报告。

    七、本人婚变情况(结婚、离婚、再婚),事前应及时报告。

    八、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应事前报告。

    九、个人在外自行参加人民团体或组织的,应事前报告。

    十、凡离开本市去外地探亲、休假、旅游以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应事前报告。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的形式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干警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监察室统一受理。副科级以上人员的报告,由纪检组按规定上报院党组或区纪委。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应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院党组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院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干警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对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监察室、政治处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并于每年年末向院党组报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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