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级法院审判工作,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执法纪律,防止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出现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社会各界、公民以电话、信函、口头等形式向我院检举、投诉中级法院干警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一、中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以后,应填写《中级法院投诉、举报登记表》,报主要领导批示。
二、对中级法院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领导根据举报内容,将举报事项交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庭、科、室调查核实,应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填写办理结果,交主要领导审阅。如因情况特殊而无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则应向主要领导说明原因,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时间一至三天。
三、如举报者为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办理结果通报举报者,征询其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四、对中级法院干警违法乱纪的投诉举报,由主要领导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视情作出处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处理情况。
五、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向与案件无关的人透露举报人身份。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案件知情人打听举报人或案件情况。严禁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或为被举报者说情。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