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首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人民陪审 庭审录播 专题报道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司法公开 -> 预算公开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六 不 准”

发布时间:2012-08-24 13:40:52


    1、不准接受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

    2、不准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

    3、不准利用司法职权或其他职务便利从事经营活动谋利。

    4、不准滥用审判和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5、不准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6、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关闭窗口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93号   邮编:154600 黑ICP备1100450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