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孟凡武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勃利县某玉米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勃利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祝某民间借贷案件时,经法庭不懈的努力和协调,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中,被告王某系债务人负还款责任,被告勃利县某玉米销售公司、勃利县某米业公司、祝某负连带清偿责任。结案后,因被告未及时按照调解书内容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告勃利县某玉米销售公司怠于还款,公司被执行法官申请列入企业失信名单,企业实际经营受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动找到孟凡武,讲明企业发展窘境,希望法官可以帮助其与执行法官协商,解除企业失信名单,以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待资金回转后立即向原告姜某履行还款义务。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孟凡武多次与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法官就如何促使被执行人更快速还款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交流。虽然解除企业失信名单有可能会帮助企业快速回流资金,但将被执行企业列入失信是保证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有效手段,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轻易解除企业失信。孟凡武经过沟通后,及时和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为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劝导其尽快偿还欠款,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被执行企业也表示很感谢孟凡武能够帮助其协商沟通相关事宜,并保证会尽快履行还款责任。
勃利县法院始终注重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淡化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助力快速履行,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扎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干好事、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