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回收的废旧机油桶等废旧塑料制品进行粉碎加工并制成颗粒,将产生的废水通过渗水井进行排放,产生的废渣等有毒物质倾倒至荒地。
(二)裁判结果
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张某某认罪认罚,又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判决: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张某对废水、废渣等有毒物质,随意排放和倾倒,污染地下水源和土壤,破坏自然环境,类似情况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有些人缺乏环保意识,认为危害不大,通过本案的审理,对直接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提醒社会公众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破坏环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某诉于某等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在承包地上栽种松树800多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某林场沟渠的回填的工业废渣被雨水冲到沟渠下游,将王某的3000平方米松树全部覆盖,导致800多棵松树全部死亡。沟渠的回填物工业废渣全部来自于某煤焦公司,某煤焦公司将废渣用汽车运至于某提供的场地,因此导致原告王某承包地被污染,松树全部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于某给付王某林地赔偿款19万元,此款当庭给付。此事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负任何后果责任,原告不得再为此事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三)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的科学处置利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不仅应考虑经济效益,更应考虑环境效应,依法依规处置危险废物,避免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害人害己。
靳某某诉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行政强制案
(一)基本案情
七台河市对倭肯河进行综合整治。2018年4月,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作出《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责令靳某某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和清除违法障碍物,并对《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靳某某逾期未清除河道内的障碍物,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河道内障碍物实施了强制清除。靳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靳某某鱼池看护房及其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倭肯河七台河市新兴区段河道属于无堤防的河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四款的规定,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具有界定倭肯河七台河市新兴区段河道管理范围的法定职权。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基于防治洪水,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倭肯河新兴区段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强制清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
(三)典型意义
倭肯河是七台河境内最大的河流,流经市区,非法占用河道不仅污染环境,更阻碍行洪,危及市区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责任,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维持政府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