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首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人民陪审 庭审录播 专题报道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校园设施不符规定导致学生受伤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3-18 15:02:48


    2010年4月26日12时49分,隋某(系在校初中学生)在校内追同班同学韩某,韩某在跑到教学楼东侧大门时回头突然关门,隋某来不及躲避,将门玻璃撞碎。破损的玻璃将隋某割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玻璃割伤、臂丛神经部分断裂、右前臂皮肤裂伤”, 构成七级伤残,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药费人民币6 067.10元。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明知隋某在追他的情况下突然关门致隋某受伤,有明显过错,应对隋某的损伤后果负一定责任(即35%的责任)。韩某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隋某在教学楼内追韩某,对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即25%的责任)。隋某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作为管理者,安装的自由门用材不够坚固,对本案应负主要责任(即40%的责任)。依法判决:隋某医药费6 067.10元、护理费1 110.00元(74.00元×15天)、营养费450.00元(30.00元×15天)、交通费711.50元、伤残赔偿金110 852.00元(13 856.50元×20年×40%)合计119 190.60元。韩某的监护人负责赔偿41 716.71元(119 190.60元×35%),隋某的监护人负担29 797.65元(119 190.60元×25%),学校赔偿47 676.24元(119 190.60元×40%)。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校方教学楼一楼前后门的玻璃上均未发现有任何安全玻璃的相关标识,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校教学楼一楼后门(破碎伤人)的玻璃尺寸为长150cm,宽68cm。对于事发时破碎的玻璃碎片,校方提交了一块留存的玻璃,长约32cm,宽约3-5cm,厚度约5mm(略有不足),未向法院提交其教学楼一楼前后门使用的玻璃是否是安全玻璃的相关证据。

    再查明,另一名学生在该校教学楼一楼前门因推门也曾被破碎的玻璃划伤,当时玻璃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事发后,校方在教学楼一楼前后玻璃门上粘贴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但并未加装护栏,本案事故发生后才安装了护栏。

    二审法院认为,校方作为教育机构,除对在校学生负有文化知识教育义务外,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生性活泼爱动、自我约束能力薄弱的特点,进而加强此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教学设施应当尽到安全保障和维护义务,以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0)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11)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的规定及建设部颁布的《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第六章《人体冲击安全规定》之相关规定,校方教学楼一楼的有框玻璃门应使用符合国家强制规定标准的安全玻璃,并采取设立警示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等保护措施。而校方一、二审均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据证明其选用的玻璃为安全玻璃,现场勘验也未发现该学校的门玻璃上带有强制性认证标志(即3C标志)。在已发生过安全伤害事故的情况下,校方仅采取了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措施,没有及时更换安全玻璃,且没有采取设立防护栏等进一步有效的防护措施,其玻璃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再次发生校园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因此校方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韩某及隋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作为在校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但二人在下午上课前的休息时间前后追逐,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二人均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韩某及隋某各承担事故的10%责任,校方承担事故的80%责任。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隋某的应获得的赔偿项目总额为119 190.60元[医药费6 067.10元、护理费1 110.00元(74.00元×15天)、营养费450.00元(30元×15天)、交通费711.50元、伤残赔偿金110 852.00元(13 856.50元×20年×40%)],由韩某的监护人负责赔偿11 919.06元(119 190.60元×10%),由校方赔偿95352.48元(119 190.60元×80%),隋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1 919.06元(119 190.60元×10%)。

责任编辑:李志龙    

文章出处:据民一庭提供案例整理    

关闭窗口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93号   邮编:154600 黑ICP备1100450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