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初,桃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某小区某单元楼一侧8层居民,二至八楼居民共七名原告共同起诉一楼居民王某、张某,要求被告将私自更改的楼房共用下水管线恢复原状的同时被告与原告共同维修损坏的楼房共用下水管线并均摊所产生的费用。
法官释法
办案人发现七名原告共同委托其中一名原告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汤某并不具备以上身份,办案人分别向七名原告解释法律规定。通过庭前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办案人再次向各原告解释相邻关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劝说双方远亲不如近邻,鼓励当事人共同协商、冷静处理。在法官的劝说下,原被告双方就管道维修达成共识。
办案感悟
这个案件让办案法官深有感触,法官不仅仅要依职权办案,还应注重从案件性质和案件的处理效果上考虑,注重司法公正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社会效果,才能真正实现让老百姓“打官司不求人”这一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