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民诉全某宇、崔某、陆某珍、某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全某宇系全某民胞弟。2010年1月15日,某村(甲方)将原砖厂废弃地约2万平方米租赁给全某民(乙方)使用,双方签订《废弃地租赁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10年1月15日至2040年1月15日,租赁费30,000元;乙方必须合法经营,乙方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在其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及债权、债务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协议签订后,全某民向某村缴纳30,000元承包费。2020年5月21日,全某宇以全某民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崔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全某民承包的原砖厂废弃地转让给崔某经营,以村里承包土地合同期限为止,承包费用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全某宇将《废弃地租赁协议书》、土地承包费收据、委托书一并交给崔某,崔某分三笔给付全某宇转让承包地承包费70,000元。2020年12月24日,崔某(甲方)与陆某珍(乙方)签订《废弃地转让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自己名下砖厂废弃地(约两万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费壹拾万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将转让费付给甲方。自此该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转让期限20年,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40年12月25日止。合同签订后,陆某珍向崔某支付土地承包费100,000.00元。2021年4月全某民与陆某珍因案涉地块耕种问题产生争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经查,全某民主张全某宇向崔某出具的委托书不是其本人签字。
【裁判结果】
茄子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某村委会将村集体所有的砖厂废弃地发包给全某民承包经营,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全某民依据该协议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对案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中,全某宇向崔某出具的委托书经鉴定不是全某民本人签字,全某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属无权处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全某宇的处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和是否得到全某民的事后追认的问题。结合全某宇向崔某出具委托书、《废弃地租赁协议书》及收据原件,同时基于全某宇与全某民系亲兄弟关系,全某宇已分三次收取案涉土地承包费70,000.00元的事实,其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已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崔某受让案涉土地时善意且无过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全某宇的处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崔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应属有效,对全某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崔某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全某宇与崔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并未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做出限制性规定,崔某有权流转案涉土地经营权,陆某珍基于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其对案涉土地系合法占有。判决驳回全某民的诉讼请求。判后,全某民不服提起上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黑土地是我国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优势区、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是一道必须交好的答卷。从黑土地保护利用实践看,必须用刚性的约束制度,划出红线。作为法院在从中会依法加大对破坏黑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滥用、破坏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