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送达难问题,即当事人无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留置送达做了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近日,七台河中院受理了一起桃山区法院委托评估的执行案件。被申请人王某欠申请人谢某购车款44万元,2010年8月该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但被申请人迟迟不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市中院接受委托后,多次通知被申请人来院选择鉴定机构,但被申请人不予配合,不接电话,法院工作人员到其家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时,被申请人也不予接待。在桃山区法院的配合下,市中院司法技术室的工作人员按照修订后《民诉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记录了送达过程,依法完成了法定送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