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村委会诉被告闫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用于做生意,无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租赁费,几年后,双方才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房屋后,十几年的租赁费一直没有付清,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向桃山中心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
法官释法
法官张鑫接到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并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由于租赁时间长达十多年,租期、口头合同、租金双方出现分歧,双方账目计算不清。办案法官将十几年的账目一笔笔核对、计算,多次找原告工作人员核实,并与被告沟通,将被告交纳的每一笔租赁费扣除,计算出被告尚欠的租赁费。通过不懈的努力,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以调解结案。
社会效果
结案不是案件的终点,案结事了才是法院人的追求。下一步工作中,桃山区人民法院将以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继续强化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努力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