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因没有经济来源,产生了通过买卖银行卡“四件套”(四件套包括:一类银行卡、绑定网银U盾、手机卡、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来赚钱的想法。张某某与网友“关心”达成以3,000.00元的价格向“关心”出售银行卡的约定后,通过微信发布收卡广告,先后从刘某、于某、陆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出卖,从中获取利益。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近年来,犯罪分子持续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这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该案提醒我们切莫贪图小便宜,勿抱侥幸心理,本案张某某虽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但实际上已经成为犯罪帮凶,害人害已。同时提醒大众,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漏给他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擅自搭建了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结算赌资,非法获利。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万某与李某等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先后组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为赌博网站结算赌资,非法获利。
裁判要旨: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结算,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搭建了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结算赌资,非法获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一审宣判后,李某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官希望大众不要听信网络上所谓刷单、转账提成等能轻易赚钱的消息,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其次,不要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出租、出售、出借给可疑人使用,否则可能构成“帮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