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邹乙与邹甲的继承纠纷案件中,邹乙系邹甲独女,邹甲的妻子病逝且未留有遗嘱,其生前留有银行存款46万元,甲、乙因遗产分割发生争议,邹乙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家事案件应本着维护家庭团结和睦稳定的原则处理,故从亲情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了解双方争议焦点为:邹乙担心邹甲年事已高不能合理处分财物,故双方在分割财产上无法达成共识,因双方争议较大且邹甲情绪激动未能达成调解,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之规定,法院认为,该46万元属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3万元为邹甲所有,另23万元作为邹甲妻子的遗产进行分割,邹乙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而邹甲年事已高又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遗产为23万元,由邹甲继承15万元,邹乙继承8万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处理结果达到了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