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出现困难
连续三年未给职工
缴纳养老保险
一起携手共渡难关
这种做法我们理解
可是
当企业经营状况好转
那三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
谁来买单?
杨某等60余人系某国有企业职工。企业因受市场政策原因导致经营困难,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未能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现企业经营状况转好,却迟迟不为职工补缴。杨某等60余职工向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告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速裁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倾听意见、了解情况后,积极向企业释明法律政策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做足工作,然后分批逐人调解。最后,被告表示为原告杨某等60余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但是因劳动者对补缴社会保险
相关规定不明确、不了解
导致劳动者维护权益时
极易走弯路
法院始终坚持
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引导劳动者正确维权
通过细致的调查
以调解的方式
促使双方主动达成和解
仅用半个月
解决了60余人
困扰了近10年的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