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提高司法效能、强化司法保障、优化法治环境,七台河市中级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六项制度服务经济发展。
严格涉企纠纷立案审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建立“案前协调”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设置一个月“缓冲期”,引导诉争双方自行和解或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帮助下,进行多元化解。
提高涉企纠纷审理效率。对涉及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的案件,严格立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执行等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快办案节奏,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建立案件速裁机制,在案件受理后移送审判部门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经审查确认后,终结诉讼程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简易程序时间短、方便快捷的优势,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周期。
提高涉企纠纷审判质量。合理调整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依法引导、规范、保护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两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同类问题的研究和信息沟通,避免出现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重大案件裁判,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特大涉企案件及产业项目建设涉诉案件,要由分管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增加经济管理部门、企业界人民陪审员参审比例。
提升涉企纠纷办案效果。妥善审理企业间拖欠资金、民间借贷、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等案件,依法从宽认定合同效力,合理追究违约责任。充分认识特殊气候条件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影响,如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可以先查明影响开工建设部分的事实,并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依法排除影响开工建设的障碍性因素。采取灵活的办案方法,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开庭的当事人,尽可能深入企业,现场办案,现场开庭。也可以预约在节假日开庭审理。
慎重采用执行强制措施。办理涉企案件要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资金、不轻易查封企业账户、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不轻易处罚企业。对暂时陷入生产经营困境的企业及产业项目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尽量采用调解和解、债权变股权等“放水养鱼”的软执行措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司法服务机制建设。深入开展“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及时制定司法服务意见,适时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开展带案下访、群众评议、作风整改的“访评改”活动和进厂矿、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军营的“法官五进”活动。设立诉讼联络员,对重点产业项目、重点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司法不公、司法不当、损害和侵害企业经营者利益及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