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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五化法庭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6 16:39:59


    案例一

    基本案情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宏伟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并促进全面履行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刘某系兽药店个体经营者,康某系当地养牛户,康某丈夫经常在刘某经营的商店赊购兽药。康某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生前为刘某出具了拖欠兽药款10890.00元的欠据,刘某向康某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宏伟人民法庭接到起诉状后考虑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故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给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先行调解,经沟通协调双方均同意以牛抵债,但对牛的价格及履行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将情况反馈给指导法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法官当即与康某取得联系并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康某听取法官关于解决纠纷的交通、时间成本、牛的市场行情及履行期限等法律分析后心悦诚服,最终同意将牛定价33000.00元,由刘某返给康某差价款21000.00元牵牛回家,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于当日履行。该起纠纷用了两天时间,成功调解并履行完毕,节省了诉讼时间与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典型意义

    宏伟人民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大力参与社会治理和诉源化解纠纷工作,积极开展诉前调解,探索多元解纷机制,把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定纷止争的重要举措,通过不断提高调解水平、规范调解程序、强化调解技巧、创新调解方法、拓展调解渠道,提升非诉纠纷调解公信力。真正解决农民诉讼之难、诉讼之累、诉讼之苦。以实际行动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高当地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勃利县人民法院双河人民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陈某某在原告邸某某开设的农机商店处购买一台兴野484牌拖拉机,价款39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约定还款日期,由梁某某担保。到期后陈某某还款10000元后其余一直推拖未付,邸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双河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积极与陈某某、梁某某取得联系,走访居住村屯了解到担保人梁某某已离开住所地,在内蒙古开货车,且没有联系方式。经办案法官多次与陈某某沟通,通过耐心疏导陈某某同意偿还欠款本金,拒绝支付利息。后将二人约至法院,经过办案人长达3小时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陈某某当庭给付邸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撤销对梁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大受影响,经营回款压力较大,双河法庭本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化解纠纷,也为当地营造了法制化营商环境,降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真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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