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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所”联动调解 共化民事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22 16:15:26



    ​案件简介

    肖某在诊所购买药品,两天后肖某称其在吃过该药后全身起红疹,系过敏所致,应当由诊所赔偿。诊所将肖某送至医院治疗,承担了各项费用。出院后不久,肖某再次来到诊所,要求诊所赔偿其他损失费。诊所未予理会,肖某在诊所长时间不走,影响诊所的正常经营。报警后民警现场调解未果,鉴于涉及民事赔偿纠纷,与桃山区人民法院桃山中心法庭取得联系共同处理该案。

    调解经过

    桃山中心法庭工作人员现场进行调解,肖某拒绝配合沟通,工作人员与派出所民警协商后,通知肖某家属到场,后经过家属与工作人员的共同劝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肖某放弃其他诉求,双方均表示无意见后,肖某在亲属陪同下离开。

    法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药品具有特殊性,与其他商品不同,更加具有专业性,为确保使用者安全,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都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如遭受损害,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可预知的情况发生,更好的保护自身的财产与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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