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需求购买矿车
一部分发货
剩余部分却迟迟不发
要求返还货款
她的诉求法院能支持吗?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订购矿车,并对矿车数量、矿车单价、合同总价款一一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分三次将全部货款支付给被告王某,被告交给原告20台矿车,尚欠10台迟迟不予交货。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货,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并承诺于期间内履行全部交货义务。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交货义务,于是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新兴区人民法院红旗人民法庭在受案后,第一时间来到被告王某所在设备制造厂,了解案情中法官发现王某因冬季路滑摔伤并卧床不起,合同约定的剩余部分矿车未能及时制造,这才导致被告无法交货。办案法官认为案件具备调解的可能性,将被告的境遇向原告说明,最终法官用法律的巧手解开了原告的心结,在得到原告的谅解后,被告当即同意返还未发货矿车货款,原、被告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