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件,对被告人方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据了解,2012年5月晚9时许,方某某酒后驾驶出租车,赵某上车后方某表示车费185元,双方约定175元,但双方未明确目的后车辆即驶出。赵某到目的地下车后,方某因路途较远觉得价格偏低,随即产生了抢赵某钱包的想法,于是尾随赵某至楼道内赵某钱包抢走。所抢现金1120元、手机一部,价值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审理中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赃,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初犯等情节,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