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关乎大民生
七台河两级法院始终坚持
“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
坚持人民至上
把司法温度
注入到每一起案件中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红旗人民法庭致力于为辖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此在工作中总结出了类别案件快调快结的审理模式。近日,红旗人民法庭运用该模式成功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七台河某水泵经销处在沈阳某公司购买了六台电动机,新购买的电动机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在购买设备时双方便签订了《设备更换或退款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出现问题被告需为原告更换设备,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判。
红旗人民法庭在得知原告诉求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沈阳某公司,公司称因为上游企业也出现了问题,才导致该问题迟迟没能解决,希望原告能再给一段时间处理。法庭工作人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得知双方均有意愿调解后,第一时间组织了双方开展视频调解,但因被告不能作出更换设备时间的具体承诺,导致调解又陷入了困局。法庭干警对案件进行认真剖析,更换了调解思路,通过以原告返还设备、被告返还货款的方式进行调解,经过现场答疑及释法明理,最终双方接受了调解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三天后来到现场与原告正式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