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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事故出纠纷 温情调解暖民心

发布时间:2025-02-24 16:13:48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

    七台河两级法院始终坚持

    “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

    坚持人民至上

    把司法温度

    注入到每一起案件中

    勃利县人民法院中心人民法庭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李某某驾驶汽车在路口正常行驶,王某某突然驾驶电动车闯红灯从左侧冲了过来,李某某躲避不及,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到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某闯红灯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由于未充分观察路况,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双方争论不休,来到中心人民法庭请求帮助。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情况,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调和双方关系,结合前期掌握的案件情况,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准确捕捉到双方分歧的症结点,从法理、情理、事实等各个角度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说,并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事实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经调解,李某某与王某某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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