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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引官司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5-03-20 16:56:39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

    七台河两级法院始终坚持

    “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

    坚持人民至上

    把司法温度

    注入到每一起案件中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因羊被车撞死引发的纠纷,在法庭的调解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被告晚间在某街区驾驶车辆行驶时,由于避让不及,车辆冲进了原告放养的羊群中并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受伤住院以及两只羊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出院后找到被告进行沟通,双方就羊的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他表示这两只羊是自己精心饲养的,正值壮年,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要求被告按照市场上成年羊的最高价格进行赔偿,并承担自己因处理此次事故耽误的农活时间成本。而被告则认为,自己是在路上正常行驶,羊群突然出现在路上导致事故发生,羊主人对羊群管理不善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只愿意按照普通羊肉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法官耐心倾听了双方的意见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损害情况。经过法官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至此,这起纠纷在法庭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

    法官调的是矛盾纠纷,解的是民意民心。下一步,新兴区人民法院将深入践行“如我在诉”,做好司法审判工作,落实“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努力将司法审判与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紧密结合,用心用情用法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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