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两级法院
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深化落实“力争在全国法院系统走在前列”工作部署
做实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近日,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出租车的维修期成为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一方表示维修期太长不合理,怀疑存在故意拖延;另一方则认为维修流程复杂是正常所需,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不断升级。
接到案件后,勃利县中心人民法庭干警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同时联系并咨询数家专业评估机构,详细了解车辆维修的正常流程、不同损坏程度所需的维修时间等专业知识。每一次咨询,干警都认真记录,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后续的调解工作筑牢坚实的基础。中心人民法庭先后组织了六次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维修期的争议进行争论,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努力寻找着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张某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李某也认可了法官给出的调解方案,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下一步,勃利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勃利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因修车时间过长导致的停运损失,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判,支持受害人的合理赔偿请求。在计算停运损失时,需考虑日均营业额和停运天数等因素,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