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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事故出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5-05-20 16:30:42



    七台河两级法院

    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深化落实“力争在全国法院系统走在前列”工作部署

    做实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原告于某驾驶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二车辆行驶至交叉路口躲闪不及相撞,造成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于某住院治疗3天。双方在商定赔偿事宜时发现李某驾驶的车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均已过期,关于赔偿问题二人争执不下,于某诉至法院。

    新兴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受案后,为尽快化解双方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向被告李某送达,告知其权利、义务,通知其开庭时间。开庭前,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准确捕捉到双方分歧的症结所在,化身心理疏导师、法律咨询师、情感调解师多重身份,从法理、情理、事实、证据等各个角度对当事人进行详细分析、耐心疏导。经积极调解,于某与李某最终同意了调解意见,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场支付赔偿款,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及驾驶员,要定期留意所驾驶的车辆是否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的有限期内,如超期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自行承担对方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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