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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明法理

发布时间:2025-06-25 14:46:40



    七台河两级法院

    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深化落实“力争在全国法院系统走在前列”工作部署

    做实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新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车某向于某借款300万元,约定了3个月的还款期限及利息,刘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将支付2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车某一直没有还款,仅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于某催款无果诉至新兴区人民法院,要求车某偿还本息、违约金并由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送达文书、明确诉讼权利义务。经了解,双方经熟人介绍达成借贷,因车某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借款不能偿还。法官梳理发现,案件中利息与违约金合计已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案释法,阐明民间借贷的法定界限,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约定内容。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重新调整了借款方案,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也缓解了债务人压力,实现了双赢。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需谨慎,约定内容莫越“红线”。债权人应充分评估风险,债务人要恪守诚信原则,发生纠纷时,以法律为准绳协商解决,方能定分止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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