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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久未还 法院判决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5-07-30 15:19:29



    七台河两级法院

    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深化落实“力争在全国法院系统走在前列”工作部署

    做实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在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本是好友,张某因生活困难向黄某求助,黄某通过微信转账借钱相助。此后,张某虽陆续还款,但仍有部分欠款久拖未清,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某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但因患病导致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办案法官在仔细查阅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后,就借款用途、还款情况向双方进行详细了解,在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后,法官耐心向张某释法明理,即便确有困难,也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而非消极拖延。办案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张某清偿剩余部分欠款,同时对该法条进行了明确释法,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还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催告后需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表示认可,表示会积极履行法庭判决。

    法官寄语

    借贷基于信任,还款彰显担当。生活难免遭遇困境,但诚信履约是不可突破的底线。债权人要留存书面凭证、明确还款约定,维护自身权益;债务人应主动沟通、积极履行义务,切勿因一时失信影响个人信用。若遇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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