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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暖人心 高效办案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5-08-04 15:36:54



    七台河两级法院

    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深化落实“力争在全国法院系统走在前列”工作部署

    做实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某企业员工在工作中被机器碰伤,员工受伤后向企业申请工伤赔偿,企业却拒绝承认其为工伤,双方陷入僵持,无奈员工诉至法院。

    为高效化解矛盾,受案后办案法官迅速了解案情,一方面询问原告受伤时间、地点、受伤经过、是否有其他工友在场作证,明确事故发生于正常工作时间与工作区域;另一方面积极向企业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说明拒不担责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及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协助受伤员工整理完整的就医诊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经过多次面对面调解,企业最终认可工伤事实,双方就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时间一次性给付完毕。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妥善化解,切实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也为企业依法运营上了一堂法治课。

    今后工作中,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发挥基层法庭地缘优势,积极开展“四化四解四到位”多元解纷工作,以“如我在诉”理念,持续强化智慧审判与人文关怀双轨并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法官提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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