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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货款出纠纷 法庭调解纾企难

发布时间:2026-01-13 15:05:01



    七台河两级法院

    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深化落实“力争在全国法院系统走在前列”工作部署

    做实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红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温情调解+快调快结”模式,既为原告商店追回拖欠货款,又维系了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煤城经济发展注入法治力量。

    原告七台河某商店与被告某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被告因经营停滞导致向原告采购的配件货款未能全部结清。被告虽出具对账单并支付部分款项,但剩余货款迟迟未付,让面临经营压力的原告陷入困境,遂诉至红旗法庭。

    办案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多年合作基础,优先启动调解程序。首次调解中,双方虽认同分期付款方案,但在首期付款金额上产生分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庭后,法官主动与被告沟通,从法律规定、商业诚信、合作情谊多角度耐心劝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打消被告顾虑,使其承诺按期付款。在法官的再次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第一期货款,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诚信是合作基石,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是企业应尽责任。法庭在审理涉企纠纷时,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尽力促成互利共赢。在此提醒,企业间合作应规范合同约定,遇纠纷理性沟通;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院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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