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8日,新兴区法院发出了该院首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2014年6月14日上午,桃山区居民袁双本受雇于黑龙江盛昌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装卸工作,因袁双本在装车过程中不慎摔伤而发生赔偿纠纷。经政府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当日申请法院对于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做出了确认协议有效的决定书。
法院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行为受到了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当地政府的一致好评。政府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高兴的说,这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保障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是联动司法的最好体现。
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即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些举措不但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而且可以使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矛盾及时得以化解。体现了法院便民、利民、为民的司法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