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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中级法院为农民维权开设立案“绿色通道”

发布时间:2014-12-22 12:06:15


    七台河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精心审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近日,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立案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及时移送审理。人民法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应直接受理,方便广大农民工诉讼。在立案过程中,要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农民工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缓交的诉讼费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农民工追讨工资、追索劳动报酬、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为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及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一次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予以支持。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要求工伤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追索劳动报酬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农民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财产保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及时执行。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费用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

责任编辑:李志龙    

文章出处:据立案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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