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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利民便民十六条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22 13:07:59


    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法院《司法便民工作三十条措施》,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实施如下司法为民、利民、便民措施:

    第一章 立案

    第一条 告知立案。采用固定板块、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立案大厅公开告知如下内容:本院相关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和办理流程;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及缓、减、免交条件和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诉讼风险;本院信访接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处理程序及院领导固定接访日期;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方式和相关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其他便于群众查询了解的法院工作程序、立案相关要求、有关救济方法。

    第二条 人文立案。在立案大厅设立“诉讼咨询引导台、信访接待窗口、立案审查受理窗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人民调解室,协调农业银行设立交费窗口、POS交费机或采取其他方便交费方式,实现诉讼咨询指引、信访接待、人民调解、立案审查、费用缴纳、案件查询等“一站式”办公。

    立案大厅设立当事人书写区、等候区(休息区);提供纸、笔、饮用水、药品箱等物品,设立残疾人特殊通道;配备座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设施。当事人等候区(休息区)可放置一些法制类报纸或宣传册。

    第三条 指引立案。诉讼咨询引导员应着装规范,热情接待咨询,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或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风险提示等诉讼指导材料,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引导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对于老、幼、病、残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引领其到立案窗口优先立案,立案人员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上门立案。

    第四条 便捷立案。立案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尽快立案。起诉材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对于新型、复杂、疑难案件,无法当即答复应否受理的,需向当事人说明,另行约定答复时间,并在作出结论后主动联系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传真等现代技术远程预约立案。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立案。做好立案与审判环节的衔接,确保案卷及时移交。在送达立案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应附办案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及本院受理问题反映的电话等联系方式,方便当事人沟通联系或反映问题。

    第二章 审判

    第五条 效率审判。基层法院要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设立速裁庭或速裁组审理简易案件,依法能调解的,当即调解;可以速裁的,当即速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严格审限管理,规范案件延审条件,在法定审限内尽可能减少案件实际审理天数。

    第六条 专项审判。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类型化案件专项合议庭,相对固定地专门审理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军人军属、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以及涉农、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

    第七条 巡回审判。两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要根据案件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尽可能让群众少跑路,少花钱,少费时,少操心。与基层法院所在地较远的人民法庭要根据区域划分,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集中审理案件。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开庭的当事人,经核查属实后,可以预约在节假日或午间、夜间开庭,或者到当事人居住地、就医就学就业地等进行巡回审判,巡回审判要做好必要的安保工作。

    第八条 公开审判。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让审判流程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允许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和依规定查阅、摘抄相关诉讼档案材料。设置当事人休息场所、案件开庭提示栏或利用电子屏幕公告开庭信息。设置阅卷室、更衣室等,为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参与庭审提供便利。

    第三章 执行

    第九条 高效执行。改革执行机制,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设立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举报电话,发放便民联系卡,健全和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公告执行、悬赏执行、审计执行、委托调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

    第十条 优先执行。对追索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案件和劳动报酬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涉弱势群体或民生类案件,应优先执行。对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措施采取等事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并进行监督。

    第四章 信访

    第十一条 领导接访。当事人对审执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或需要院、庭长接待的,信访接待人员或审判人员应及时报请院、庭长并商定预约接谈时间。每周应固定时间作为院、庭长领导接访日。还应设立由专人负责的院、庭长信箱,受理和解决当事人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首问负责。对群众到法院来访、来诉的,首个接受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必须热情、耐心接待,依法依规地合理解答有关问题。如遇当事人所咨询问题不属其工作职责或工作领域,也应引导或带领当事人到相关负责部门,转交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司法救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符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给予救助。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及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严格执行诉讼收费制度,不得扩大收取标准和范围,不得变相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缓、减、免收诉讼费手续。

    第十四条 多元化解。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仲裁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好“三全”、“三联”、“三防”工作,认真落实释法解疑制度,及时消除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猜疑和困惑,引导其理性诉讼,提高服判息诉率。对于矛盾突出,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可以实行判后回访,继续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 能动司法。在全市重点产业项目、重点企业设立诉讼联络员,在企业、乡镇、村屯、学校设立联系点和联系人,及时了解群众司法需求。通过开展“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和法官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军营等法律服务活动,提出司法建议,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宣传,撰写调研报告,搞好审判延伸服务。

    第十六条 接受监督。两级法院在立案时应向当事人发放案件监督卡,由当事人对法院立、审、执活动填写评价意见,待案件审结或执结后收回,并将该评价意见作为考评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相关规定或者违反上述为民利民便民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领导或上级法院进行反映,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两级法院设立监督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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