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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立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22 13:09:09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农民外出务工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乡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新方法,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重要意义,坚持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精心审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促进跨越式发展,实现七台河的奋力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现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及时移送审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方便广大农民工诉讼。

    2.在立案过程中,针对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等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准许缓交的,诉讼费从裁判执行完毕时的执行款中直接扣除。严禁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以外收取费用。

    4.农民工追讨工资、追索劳动报酬、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为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及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5.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一次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予以支持。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要求工伤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6.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追索劳动报酬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农民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财产保全。

    9.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及时执行,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费用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

    11.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开辟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受理的绿色通道,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环节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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