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原是婆媳关系,2012年3月9日16时,李某到张某家看望自己女儿,因开门问题,与原妯娌钱某发生厮打,张某咬了李某手二口,李某于2012年3月10日入七台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 951.38元。12天后李某因“癔症性精神障碍”到佳木斯市某精神病医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3 737.54元。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证明李某患有癔症性精神障碍,与此次厮打事件具间接因果关系。张某提供2012年3月9日七台河市某医院门诊医疗费345.2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给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4 000.00元;张某、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