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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5-02-10 15:08:14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2月10日上午,作为七台河市中级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第一案,原告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鸡西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七台河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本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1995年7月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用(1995)字第101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17日将国用(1995)字第101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为第三人鸡西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政府的该变更登记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请求确认鸡西市政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为鸡西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颁发的鸡冠国用(2011)20000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鸡西市政府辩称,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已经获得政府的批准,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不属于国有企业,不具备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资格,其无权对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主张权利。鸡西市政府对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另外,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不应当对其起诉予以支持。

    第三人鸡西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与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以仓库抵债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鸡西市政府为本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应当对其起诉予以支持。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并就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及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活动休庭后时,合议庭表示此案待形成合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提到该案的影响力,七台河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崴介绍,此案是七台河市中法院在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省高级法院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后,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就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而言,此案具有划时代的代表意义。推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既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问题,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同时,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异地管辖,将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责任编辑:李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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